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TYT0001S-2020 代用茶和调味茶》公示  2020/4/3

                               前    言
    本标准采用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参照执行DB45/T 554-2008《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茶恬园茶叶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茶恬园茶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莲生、康强、周勤福、梁佳燕、吕宏斌
本标准于2013年9月9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可供上海茶恬园茶叶有限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上海茶恬园茶叶有限公司昌升茶厂及子公司使用。
 
代用茶及调味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及调味茶的术语和定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代用茶及调味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36  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180号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
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分为叶类、花类、果类和混合类。示例:叶类产品有桑叶茶、薄荷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桂花、茉莉花、金银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葛根、黄精、莲心、山药、决明子、山楂等;混合类为上述产品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产品有玄米茶(糙米茶)等。
3.2  调味茶
指以茶叶为基本原料,配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或(及)其提取物,或(及)添加各种食用香精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所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物品品种应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要求。
4.1.2 所用茶叶、花、果(实)、根茎等原辅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1.3 代用茶产品不得添加任何人工色素及香味物质。调味茶产品不得添加任何人工色素;所用食用香精、香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等均为食品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产品应质地均匀,具有该品种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夹杂质。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代用茶 调味茶
叶类 花类 果类 混合类
水分(%) ≤7.0 ≤13.0 ≤15.0 ≤13.0 ≤10.0
总灰分(%) ≤8.0
5.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 /(mg/kg)  ≤5.0
总砷(As) /(mg/kg) ≤2.0
总汞(Hg) /(mg/kg) ≤0.2
镉(Cd) /(mg/kg) ≤0.3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
展青霉素a /(μg/kg) ≤50
六六六总量/(mg/kg) ≤0.2
滴滴涕总量/(mg/kg) ≤0.2
敌敌畏b/(mg/kg) ≤0.2
乐果b/(mg/kg) ≤1.0
三氯杀螨醇/(mg/kg) ≤0.2
氰戊菊酯/(mg/kg) ≤0.5
乙酰甲胺磷c/(mg/kg) ≤0.1
杀螟硫磷c/(mg/kg) ≤0.5
五氯硝基苯/(mg/kg) ≤0.1
二氧化硫
(以SO2计)/(g/kg)     代用茶的果类 ≤0.1
代用茶的花类、混合类,调味茶  ≤0.5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a 仅适用于含山楂的产品。
b 仅适用于代用茶的花、果(实)根茎、混合类,调味茶产品。
c 仅适用于调味茶产品。

6 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取样和样品制备方法
按GB/T 8302和GB/T 8303的规定执行。
7.2 感官指标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
7.3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7.4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7.5 有害物质的测定
7.5.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7.5.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7.5.3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
7.5.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
7.5.5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7.5.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
7.5.7 展青霉素
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执行。
7.5.8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 
7.5.9 敌敌畏、乐果、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7.5.10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执行。
7.5.11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7.5.12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7.5.13五氯硝基苯
按GB/T 5009.136规定的方法执行。
7.6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8.1组批
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8.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
8.3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生长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时;
d)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全部项目。
8.4   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8.4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一次;若复检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有劣变、有异味、有虫蛀、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不超过二项(含二项)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一次;若复检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
9.1.1 产品加工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的品质,符合SB/T 10035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9.1.2 包装必须牢固、防潮、整洁、无异味,能保护茶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1.3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3的规定。同批定量包装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9.2 标志
9.2.1 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流通领域中,散装销售产品的标签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180号《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9.2.2 运输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包装规格及数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装卸产品时严禁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9.4 贮存
9.4.1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室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
的物品混贮。
9.4.2 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
9.4.3 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15 cm以上。
10 保质期
按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分装)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上海茶恬园茶叶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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